1、談論我國是否應該推廣帶薪休假制度?該怎麼推行
帶薪休假是指工作具備一定工作年限的員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資的假期。我國的帶薪休假制度始於1991年6月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標志著這一制度以勞動法規的形式得以完善,成為我國休息休假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我國企業帶薪休假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一)帶薪休假制度在不同單位的落實情況迥異。《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但是在實際落實過程中,由於不同單位其性質差異,落實情況迥異。
2012年11月,鳳凰網上一篇名為「帶薪休假制度落實情況調查:旱澇不均私企情況差」的報道再度讓帶薪休假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報道就我國帶薪休假制度實施4年來的現狀進行了調查。通過對國企、外企、私企等不同性質的企業進行走訪,得知自《條例》實施以後,少數國企的員工基本能完全享受帶薪年休假,且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不斷地完善的企業中的帶薪年休假規定,既能保障員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又能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發展。在外企中,帶薪休假制度更為規范休假程序比較嚴格,需要經過嚴格的申請和審批程序,企業鼓勵員工休假,保障員工的合法權利。與部分國企和外企截然不同的私企成為帶薪休假制度實施的重災區,私營企業職工和派遣工,多數無法享受帶薪休假待遇。一些行業勞動力結構性過剩比較突出,勞動者在勞資關系中常常處於弱勢,帶薪休假成為難以企及的「奢侈品」。
(二)應休未休帶薪休假補償比例不高。《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假天數,極少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補償標准對勞動者進行資金補償。2009年10月,國家旅遊經濟在搜狐網上進行的至今有效的「職工帶薪年休假」調查顯示,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中56.42%表示雖然《條例》及相關實施辦法自2008年相繼出台,但單位並未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且在這些未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勞動者中,因未休假獲得過規定的資金補償的比例僅佔14.98%。由此看來,我國勞動者享有的法律規定的應休未休帶薪年假補償實際所獲補償比例不高。
(三)職工對帶薪休假相關制度知悉度不高。黃平在《帶薪年休假及實施現狀研究——以上海市調研為例》一文中針對上海帶薪年休假情況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有7.83%的受訪者根本沒聽說過帶薪年休假;受訪者對我國現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待遇政策,如實施范圍、對象和假期待遇等情況「不了解」所佔比例為23.49%;「有些知道」所佔比例為62.65%;「很清楚」所佔比例為13.86%。從這組數據來看,上海勞動者對帶薪年休假制度知悉程度較低。如果擴展到全國范圍來看,不知悉職工帶薪年休假相關制度的勞動者可能更多。
二、我國企業帶薪休假制度執行不力的原因
(一)立法原因
1、累計工作年限缺乏計算標准。《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3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雖然二者都提到了享受帶薪休假的條件,但都沒有具體說明「累計」和「連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如何界定,也沒有給出判斷工作時間間斷的具體標准,這就在客觀上導致企業在具體實施帶薪休假制度時難度增大。
2、補償基數標准缺乏差異性。《條例》中規定,應休未休年休假的補償資金標准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辦法》也規定,企業、單位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由於不同企業在工資薪金的計算方法和發放方式上都不盡相同,這樣對應休未休年休假的職工進行經濟補償時,其補償基數「日工資」的標准缺乏差異性。
3、「確因工作需要」缺乏界定標准。《條例》頒布的目的在於保障《憲法》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的基本權利,完善勞動法對帶薪休假制度的規定。帶薪休假是勞動者所擁有的法律賦予的權利而不是企業和勞動者可以協商的權益和福利。但《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這條規定又間接地說明帶薪年休假是企業和勞動者可以協商的權益。顯然,這與《條例》頒布的本意自相矛盾,同時也導致這一規定被一些企業利用,為其不執行《條例》提供了法律空缺。
(二)執法原因
1、執法被動。為了保障帶薪休假制度的順利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及辦法的情況。」這就要求相關部門要主動地監督企業執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但由於我國執法部門長期存在「坐等上門」的守舊執法觀念,基本上屬於民不舉,官不究。在帶薪休假制度立法至今,鮮有聽說政府執法部門查獲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不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侵犯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的案例。由此可見,監督檢查部門執法的被動性導致了企業敢於頂風作案,公然不遵守帶薪休假法律制度。
2、執法不嚴。目前我國正處於轉型時期,經濟環境復雜,各級政府存在嚴重的功績主義問題,再加上由於缺少相關實施細則,一些地方政府在當前經濟的特殊環境下,為保GDP增長與市場穩定,執法部門與企業同流合污,置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於不顧,對企業侵犯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放任」企業的違法行為。這就直接導致了帶休假制度難以執行。
(三)企業原因
1、節約人力成本。依法實施帶薪年休假制度使得企業不僅要支付享受帶薪休假的職工在休假期間正常工作的福利待遇,還要支付因彌補勞動者進行休假造成的崗位空缺費用,這無疑會增加人工成本。因此,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絕對會選擇效益成本率最低的方案。
2、降低管理難度。《條例》只明確規定了年休假可以在一個年度內集中或分段安排,也可以跨年度安排,但最多隻能跨一個年度安排,沒有明確規定休假的最小單位(小時或天)和年度內分段休假次數的限制。因此,當員工提出以小時為單位或年度內多次休假時,企業無法按法律規定給予答復,不便於企業統籌安排職工的年休假以及休假期間工作的接替,從而增加了管理的難度。
3、違法有利可圖。有些單位不實行帶薪年休假,不是因為他們不懂法,而是因為他們違法成本過低甚至為零。雖然《條例》對企業職工的休假以及補償等做出了規定,但是由於勞動者相對企業而言處於弱勢地位,話語權很小,勞動者為了保住工作很容易放棄本屬於自身的權利。
(四)員工原因
1、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我國目前勞動力市場處於買方市場,就業競爭處於白熱化狀態,勞資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沒有話語權。許多勞動者為避免失去工作機會,寧願有假不休,放棄休假權利。
2、勞動者維權意識淡薄。由於我國普法教育還有所欠缺,部分勞動者特別是進城務工人員本身文化素質不高,法律知識淡薄,防範意識差,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所以當勞動者在自己的休息休假權受到侵害時不善於通過合法渠道來尋得幫助。勞動者維權意識淡薄無疑是帶薪休假制度落實難的重大障礙,也是該制度運行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3、勞動者維權成本高。我國《勞動法》規定,對勞動爭議的處理實行一調、一裁、二審的制度,即在發生勞動爭議後,首先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勞動者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維權,需要支付高額的仲裁費和訴訟費。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調查統計,農民工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資,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種花費,花費時間至少11~21天,摺合誤工損失550~1,050元。由此可見,維權道路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太高,使得勞動者對維權望而卻步。
三、完善我國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對策
(一)立法層面
1、按單位性質完善立法。完善帶薪休假制度在立法層面主要在於完善立法,細化法規。為保障勞動者的帶薪休假權利,我國自2008年元旦開始實施了《條例》,並相繼出台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辦法》,具體的規定了機關事業和企業工作人員的實施辦法。因此,要真正落實帶薪休假制度,保障勞動者的帶薪休假權利,應根據不同單位的性質進行分類,更加細化立法,避免因為立法適用面的籠統而使帶薪休假難以落到實處。
2、明確條款具體內容。我國帶薪休假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有些條款籠統不清(如《條例》第6條中的「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給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實遺留了法律空缺,許多僱主利用這個法律空缺侵犯勞動者的帶薪休假權利。因此,在完善帶薪年休假立法時,應明確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的條件,以防止企業利用法律空缺規避侵權責任。
(二)制度層面
1、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在我國,工會是集體談判的主體,因此,要完善集體談判制度,就要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首先,各級政府一定要認識到工會在維護勞動者的權利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強對企業工會的指導和服務,積極為企業建立工會組織和開展工作創造條件;其次,保證工會經費。企業工會組織除了獲取會員繳費和工資總額的2%劃撥額以外,政府也應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確保工會活動正常運行的資金;再次,提高工會會員的素質。工會會員的素質直接關繫到集體談判的效果,因此在組建工會的時要嚴格工會會員的素質要求,並定期對工會會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和談判技巧的培訓。
2、完善集體談判制度的立法。目前我國集體談判制度難以發揮作用、不能有效運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立法的缺失。時至今日,我國還沒有針對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權利、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有關勞動者切身利益方面的內容制定的集體談判制度的法律法規,使得勞動者在具體使用集體談判方式維權時無法可依。因此,要充分發揮集體談判制度的作用,保障勞動者的帶薪休假權利,必須通過立法方式,將有關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內容寫入相關的集體談判法律當中去,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定提供法律保障。
(三)政府層面
1、加強執法監督和懲處力度。帶薪休假制度在我國執行不利,一度成為「紙上權利」,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我國執法監督機制不完善,使得企業有機可乘。因此,政府應當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人事、勞動等主管部門要切實擔當起監管的職責,制定具體可行的操作計劃,並配備相關的專門機構和執法人員,加強監督和管理。與此同時,制定配套的懲罰制度,對於企業侵犯勞動者帶薪休假權利的違法行為,給予嚴厲的處罰,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
2、對企業進行觀念的引導。不少企業不執行帶薪休假制度的原因主要在於其未充分認識到實施這一制度給企業帶來的利益,認為該制度只會增加成本降低收益。因此,政府首先要加大對職工帶薪休假權利的宣傳,在企業面前明確對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的態度,讓企業高度重視帶薪年休假制度;其次,政府通過政策等方式引導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非企業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讓其看到保障職工帶薪休假權利,放鬆員工身心對提高勞動者的工作效率、增加企業的盈利、吸引人才、營造良好企業文化、增強企業競爭力與凝聚力等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四)企業層面
1、實施人本管理。當前,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已成為企業管理的重要目標及各類工作進行的向導,同時也是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基礎。依法保障員工的帶薪休假權利是企業以人為本的重要內容。除此之外,員工是企業發展壯大的基礎,企業如果將帶薪休假作為一種福利,可大大提高員工的幸福度和歸宿感,降低人員流動率,使企業更具競爭力。
2、增強法制理念。在帶薪休假制度實施的過程中,許多企業忽視勞動者的帶薪休假權利,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部分企業是為了降低企業的成本,提高企業利潤而知法犯法,還有一部分企業因為本身法制觀念不強,對法律法規不了解。因此,企業要增強法制觀念,明確在維護員工帶薪休假權利的過程中自己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知曉如何按照《條例》及相關的實施辦法去落實勞動者的帶薪休假權利,以及違反相關規定企業將會受到的處罰。企業只有具有強烈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才能更好地遵紀守法,真正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五)職工層面
1、增強維權意識。維護勞動者的帶薪休假權利,不僅需要國家對立法的完善,更需要勞動者增強自己維權意識,主動依法爭取自己合法權利。首先,各級政府做好法律普及教育,定期在本轄區內組織勞動者進行法制教育,請相關法律人士進行法律基礎知識的講座,提高勞動者的法律素質。同時上級政府定期對轄區內各基層組織的法律普及教育工作進行檢查,以防止基層組織搞形式主義;其次,勞動者要利用空餘時間學習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質,增強自己的維權意識。
2、提高就業競爭力。勞動者在勞資關系中始終處於弱勢地位,許多勞動者為了保住工作機會而放棄向僱主維護自己合法的帶薪休假權利。產生這一現象除了勞動力市場供過於求之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勞動者對自身能力的不信任,在就業機會面前處於被動狀態,失去就業機會選擇權。因此,勞動者應保持一種學習充電狀態,不斷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使自己在勞資關系中能有話語權,能和僱主平等地協商自己的權利。
2、小規模企業交納增值稅會計分錄
不管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交稅的分錄都是一樣的,只不過在計算增值稅內時有差別。
分錄如下:容
借: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已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一般納稅人轉出及支付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擴展文件; 《會計資料大全》
3、2012年6月1日起,國家實施了中央財政補貼條例支持高效節能電器的推廣使用,某款定速空調在條例實施後,
考點: 分式方程抄的應用。
分析: 可根據:「同樣用11萬元所購買的此款空調數台,條例實施後比實施前多10%,」來列出方程組求解.
解答: 解:假設條例實施前此款空調的售價為x元,根據題意得出:
(10000/x)*(1+10%)=10000/(x-200)
解得:x=2200,
經檢驗得出:x=2200是原方程的解,
答:則條例實施前此款空調的售價為2200元,
故答案為:2200.
4、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陽能熱水器推廣實施細則的推廣補貼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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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論述國家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背景,理論聯系實際說明現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優點和不足,提出可行性建
背景:
長期以來,我國不論是在財政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一直奉行「以收定支」的理財原則,存在著重收入、輕支出」的財政支出思想。改革的重點往往集中在財政收入方面,而在支出方面尚未進行徹底的69改革。2001年,財政部長項懷城在全國人大會議的工作報告中,將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作為我國「十五」期間財政支出改革的重點。在新形勢下,建立健全的公共財政體制框架,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成為必然,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理應提上議事日程。
1.我國傳統的分散型國庫收支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傳統的分散型國庫收支制度下,財政資金分為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許多行政事業單位還設立「小金庫」、帳外帳等截留財政資金。預算內收入通過徵收機關直接繳入國庫,預算內資金支出時,先由支出單位(預算單位)編制預算草案,由財政部門審核匯總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批後成為正式預算,財政部門按計劃按預算直接將預算資金從國庫經中國人民銀行撥付到支出單位(預算單位)開設在商業銀行的帳戶上,支出單位(預算單位)再根據有關規定和預算要求,自行支付購買商品和勞動的各類款項,並在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決算報表,報送同級財政,圖1為預算內資金支出的支付程序圖。預算外資金目前未納入預算管理,其收入不直接納入國庫,而是由財政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預算外支出計劃和單位財務收支計劃統籌安排,經批准後從財政專戶撥付單位,各單位將返還的預算外資金自行向商品和勞務的供應商支付。其實並不是所有單位的預算外資金都能作到收支兩條線,我國目前還有些單位自行開設預算外資金專戶,進行坐收座支。
在這種分散型國庫收支制度下,我國的國庫資金管理存在著下面幾個方面的問題。
(1)財政部門與行政事業單位多頭開戶,轉移、分散財政資金。
一方面由於我國的國庫管理制度中規定國庫存款不計息;另一方面由於各商業銀行為了多拉攏存款,將存款任務層層分散,落實到個人,財政資金就成了大家競相爭奪的對象。很多財政部門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獲取利息多頭開戶,並把預算內資金轉化為預算外資金,躲避預算管理。按照現行制度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方法,只能開設收入支出各一個帳戶,但實際上不少單位也存在多頭開戶現象,同時行政事業單位不僅存在將預算內資金轉入預算外資金的現象,還存在設立小金庫及帳外帳,分散國家的財政資金的現象。由於各財政和各預算單位都有多頭開戶現象的存在,使得國家無法了解所有財政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從而造成資金管理混亂,效率低下。
(2)不包括預算外資金的國庫資金不利於財政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
我國目前將財政資金區分為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預算內資金是國家集中資金,是繳入國庫的,並通過各級財政層層匯總成為國家預算資金,是我國目前執行宏觀調控政策的基礎。而預算外資金是由預算單位自行支配的資金,是分散的,盡管現在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繳入帳政專戶,支出由財政返回,但還不是全國集中的資金,不繳入國庫。國家在制定宏觀財政政策時所依據的應該是全部的財政資金,但現在由於納入預算的只有預算內資金,國家無法完全掌握預算外資金和制度外資金(制度外資金一般以「小金庫」和帳外帳存在),所以制定宏觀財政政策時往往以預算內資金為基礎,但實際上大量的預算外資金和制度外資金的存在會影響宏觀財政政策的運行效果。例如當預算內資金存在著大量的赤字,而預算外資金和制度外資金又存在大量結余時,本來財政資金可以自身平衡的,但由於國家只掌握預算內資金,為了平衡預算內資金就會增發國債,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執行。
(3)分散型的收支制度實行「以撥定支」制度,造成資金沉澱、財政支出信息失真。
在這種收支制度下,當同級財政部門把財政資金撥付給預算單位時,在財政總預算會計中就作為財政支出處理,而財政資金真正的支出並不是這一階段,應該是在預算單位向商品和勞務供應商支付帳款時。帳面支出階段和實際支出階段的不一致會造成財政支出兩方面的信息失真:一方面是財政支出金額的失真。財政部門撥付的金額並不等同於預算單位向商品和勞務供應商支付的金額,往往是前者大於後者(因為如果是後者大於前者,預算單位就會繼續向財政要錢),從而造成資金沉澱的在預算單位。所以就會出現財政預算資金帳面赤字而實際有結余的現象,從而影響財政政策的制定。另一方面是財政支出用途的失真。「以撥定支」的分散收支制度下,財政部門按預算和計劃指定的用途向預算單位撥款後即作為相應的支出處理,就不再對預算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使用權屬於預算單位,預算單位就有可能在獲得預算資金後變更預算資金的用途而挪作它用,這樣就會造成預算支出的帳面用途與實際用途不一致。這也反映了國庫資金(我國的國庫資金就是預算資金)的運用沒有得到國庫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有力監督。
(4)國庫資金結算環節多,影響了國庫資金的及時入庫、降低了國庫資金的使用效率。
在分散收支制度下,從收入環節看,一方面有些徵收機關為了完成徵收任務,設立過渡帳戶,把其當作稅收的蓄水池,人為增加財政收入的結算環節;另一方面由於國庫經收處設在商業銀行,而商業銀行與代理國庫的中國人民銀行必須通過同城票據系統才能結算。這兩方面都會影響財政收入的及時入庫。從支出環節看,分散收支制度並不象集中收支制度那樣建立集中的政府支出系統,國庫資金統一由國庫直接支付給商品和勞務的提供者,而是先由財政部門將國庫資金劃入支出單位的帳戶,再由支出單位安排支出;同時很多支出單位在商業銀行設立很多帳戶,這使得支出單位的資金運動從一個銀行帳戶到另一個銀行帳戶,使國庫資金滯留在銀行結算環節,大大降低了國庫資金的使用效率。最後,目前由於財政、徵收機關、國庫、商業銀行還沒有完全聯網,銀行之間高效率的電子化結算體系也沒有能完全建立,這也影響了國庫資金的入庫和使用效率。
(5)在分散型收支制度下,國家對國庫資金的監督不力。
在我國傳統的分散型收支制度下,國庫管理部門與國庫出納部門不分;國庫人員的監督意識不強;財政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多頭開戶;財政「以撥定支」,撥款後就不再監督國庫資金的使用;沒有專業的內部和外部監督人員和機構等等原因,造成我國一直以來對國庫資金收支的監督不力,經常出現全國人大剛剛通過預算,同時調整預算就來了,無法用預算約束國庫資金支出的現象。
2.我國實行國庫集中收支制度的好處
在我國一直以來實行的是國庫分散收支制度,這一制度使得我國的國庫資金使用效率低下,監督不健全,官僚腐敗現象嚴重。隨著我國公共財政的建立與改革,國庫分散收支制度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國庫集中收支制度是國外普遍採用的國庫管理制度,在我國實行國庫集中收支制度存在著以下四個方面的好處:
(1)有利於提高國庫資金的使用效率。
首先國庫集中收支制度改變了「以撥定支」的原則,而是以國庫資金的實際支付為支付,沒有資金沉澱在支出單位,可以使在分散收支制度下原本沉澱在支出單位的閑置資金被有效的盤活,同時在集中收支制度下收和支的信息真實,為國家制定正確的收支計劃提供依據;其次在國庫集中收支制度下,國庫直接將資金支付給商品和勞務的提供者,不必象分散收支制度時經過層層撥付最後才由支出單位支付給商品和勞務的提供者,從而大大減少了支出的結算環節,同樣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最後建立國庫單一帳戶後,支出單位的財政資金(預算內外資金)都集中在國庫,有利於財政部門對資金加強統一調度和管理,使庫款調度更加靈活,同時也將從根本上改變本期財政資金管理分散,各支出部門和各支出單位多頭開戶、重復開戶的混亂局面。
(2)有利於縮小財政赤字、減少短期國債的發行,同時還有利於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有機結合。
建立單一帳戶後,所有的財政資金包括預算外資金都集中在國庫,財政部門就可以綜合運籌預算內外資金,調余補缺。目前我國預算內赤字較大,而預算外往往有結余,通過預算外資金補充預算內資金,就可以縮小財政赤字,也可以減少因彌補財政赤字而發行的短期國債。另一方面,國庫單一帳戶建立後所有的財政資金的進出都必須經過這一帳戶,各級財政和各級中央銀行就可以真確掌握財政資金的全貌,為財政部和中央銀行總行制定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提供依據,同時也有利於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有機結合。
(3)有利於強化對國庫資金的監督和預算約束。
實行國庫集中收支制度後,全國就要建立一個集中的政府支付系統,所有的資金支付都通過國庫的單一帳戶體系,這使得國庫和財政部門可以嚴格監督財政資金的最終支付,改變了過去分散收支制度下國庫和財政只監督和管理資金的分配和撥付。同時在嚴格的監督下,預算約束也會進一步得到硬化。
(4)有利於進一步配合政府采購制度的深化改革。
政府采購制度與國庫集中收支制度是相輔相成的,兩個都是公共支出管理的主要內容。國庫集中收支容易引起支出單位和商品、勞務供應商的合謀,只有實行政府采購制度,才能提高支出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從而實行對國庫資金的嚴格控制和監督。另一方面,實行了國庫集中收支制度,將財政資金全部集中於國庫,從而全面壓縮了所有在途財政資金,大大減少了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阻力,保證了政府采購制度的全面實行。實行國庫集中收支制度後,政府采購實際上是國庫集中支付的一項具體表現形式。
完善我國國庫集中收支制度的建議
1.完善預算管理體制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我國的預算管理體制還存在著一些問題。而國庫集中收支制度是預算管理體制的一個核心制度,預算管理體制中還有其它相關的制度,只有好的相關環境,才有可能建設完善的國庫集中收支制度,提高財政資金的管理效率。第一,財政資金不再區分預算內外。即將所有的財政資金都納入預算內,並都通過設置在中央銀行的單一帳戶進行收支,從而使國庫收支真實反映所有的財政收支狀況,並使所有的財政收支都納入國庫的管理和監督范圍;同時在真實財政收支信息下才有利於國家宏觀財政政策的制定,有利於縮小財政赤字、減少短期國債的發行。第二,建立科學的預算編制制度。一是給預算編制留足夠的時間,一般要提前一年編制下年預算,試編3年的滾動預算從而有利於預算的磋商和論證。二是改變預算年度的歷年制為跨年制,或改變各級人大開會日期。我國的預算年度是1月1日到12月31日,即歷年制,但審批各級預算的各級人大一般都是在3月或更晚些時候開會,這使前幾個月的預算執行缺乏法律依據,所以我們應該借鑒國外實行跨年制如上年的4月1日到第二年的3月31日等或改變人大的開會日期,使得預算執行前預算草案就得以通過,全年的預算都有法律依據。三是進一步細化預算科目,全面推行部門預算制度。我國目前預算科目比較籠統,不利於國庫集中收支制度的運行,所以有必要從功能上、性質上進行預算科目規范分類,建立多級預算科目體系,每項支出都要有相應的對應科目,把預算具體到部門、單位和項目。
2.建立高效的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和銀行資金清算系統
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和銀行資金清算系統是實行國庫集中收支制度的技術基礎,也是現代信息技術發展的最終結果。財政管理信息系統是財政管理的電子化和網路化,一般包括預算編制系統和預算執行管理系統、收入管理系統、國庫現金管理系統、國庫收支帳務系統和債務管理系統等一系列信息網路系統。通過這些管理系統,可以節省財政管理的時間,充分收集財政管理所需的資料,提高財政管理效率。在高效而健全的財政管理信息系統下,國庫集中收支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地發揮效率。尤其是國庫收支的帳務系統和國庫支付管理系統,實質上就是國庫集中收支制度的組成部分。通過國庫收支的帳務系統,既可以克服集中收支、分散核算的缺點,又可以克服集中收支、集中核算的缺點,實現集中收支、集中核算與分散核算的結合,這種理想的模式下,既有利於國家對國庫資金收支逐筆管理審查,也有利於各預算單位對自身收支狀況的充分掌握和分析管理;國庫支付管理系統和國庫資金的銀行清算系統有機結合起來,可以有效提高國庫資金支付效率和加強對國庫資金嚴格監督。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個完整的財政管理信息系統,所以應該抓緊時間建設財政管理信息系統,為了配合國庫集中收支制度的改革,首先應建立國庫收支賬務系統和國庫支付管理系統。另一方面,國庫集中收支制度需要通過銀行的資金清算系統進行資金結轉,順暢的資金清算系統可以大大提高國庫資金的利用效率。銀行資金清算系統也是一個電子化和網路化的信息系統。為了更有效地利用國庫資金,國庫資金的清算系統應該是一個獨立的資金支付系統,獨立於其它銀行資金的清算。國庫集中收支制度的實施需要這一獨立的國庫資金清算系統,加快財政資金撥付到帳的時間,提高國庫單一帳戶清算業務的效率。
3.健全國庫管理和國庫出納機構
由於我國未區分國庫管理機構和國庫出納機構,將其混設在中央銀行內,這非常不利於國庫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尤其實行國庫集中收支制度的目標就是為了加強對國庫資金收支的管理和監督,所以有必要把國庫管理機構與國庫出納機構分離開立,形成它們之間相互牽制、相互監督的局面,從而完善國庫對財政資金的監督職能。借鑒國外的做法,我國可以在財政部門內設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國庫管理機構,如我國已設立的國庫司,或正准備建立的國庫支付執行機構等,應抓緊在全國推廣。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健全國庫的出納機構,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在中央銀行的國庫部門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重視,人員意識薄弱、素質較低,嚴重影響了國庫職能的實施,所以健全在中央銀行的國庫出納機構也是非常必要的,甚至可以在時機成熟時,像國外那樣建立一個獨立於中央銀行的出納署。
4.完善單一帳戶體系
我國的一些試點地方將國庫單一帳戶設置在商業銀行,會造成多方面的不利。所以我們應該堅持國庫單一帳戶設置在中央銀行,其實質即是堅持委託金庫制,如將國庫單一帳戶設置在商業銀行就是實行銀行制。銀行制除了國庫成本較低外沒有其他優點,一般國家都不採用。另一方面單一帳戶體系中的零餘額帳戶的設置也應該有客觀的標准和法律條文,才有利於提高國庫資金的清算業務,同時也有利於維持金融秩序,避免經濟尋租的現象產生。最後在完善單一帳戶體系中應逐漸將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納入國庫單一帳戶中,與預算內資金一視同仁。
5.建立一個健全的監督制約機制
建立一個健全的監督制約機制是為了保證國庫資金的有效運用,其應該包括國庫部門自身的監督職能、國庫內部各相關部門之間的監督、國庫相關業務往來的外部監督;日常的監督和專業監督;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當然這些監督又是相互交叉的,具體地說:應健全國庫部門自身對國庫資金收支的監督職能尤其是國庫支付部門對國庫資金的運用應進行嚴格的逐筆審核制度;建立國庫管理部門與國庫出納部門的相互監督的內部控制制度;中央銀行應嚴格依照國庫支付機構的撥付指令行事,對商業銀行辦理財政支付清算業務進行嚴格監督;財政部門應對國庫資金運行全過程進行監控;政府審計部門應結合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加強對國庫資金運行的外部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應嚴格履行自身職責,加強對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的外部監督;政府支出部門和供應商也應該具有對國庫資金的結算速度和效率進行監督義務。
6.完善相關法律,同時進一步提高相關人員的認識、增強國庫資金管理意識
實行國庫收支制度後,原來建立在分散收支制度基礎上的相關法律應進行修訂或重新制定。如修訂《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預算會計制度(包括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稅收征管會計制度、國庫會計制度);制定《國庫收入管理辦法》、《收入退庫管理辦法》、《財政資金支付管理辦法》等。
國庫集中收支制度改革影響了有些部門和有關人員的既得利益,受到了來自於這些部門和人員的改革阻力,所以我們還應該讓他們轉變思想,提高認識,積極配合國庫集中收支制度改革,同時提高相關人員的素質,增強國庫資金管理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