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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推廣公司稅收

發布時間:2020-10-30 13:37:23

1、幫別的公司外包網路營銷策劃的費,應該劃分到那個稅收分類?這是公司的經營范圍:

很明顯是最後面那類,市場營銷企劃、商務咨詢的

2、網路推廣怎麼添加網址的超鏈接?

一,在文檔中建立超級鏈接

首先建立書簽,即為所要進行超級鏈接的對象命名.將要鏈接的對象定義,然後單擊添加按鈕即可完成書簽的設置.

完成書簽後就可以在文檔中進行超級鏈接了.將需要鏈接的點先選中,接著單擊插入工具欄中的超級鏈接按鈕,在彈出的對話框中,單擊右側的瀏覽目標,然後在出現的對許可框中,選中剛才所定義的書簽的名字,單擊確定後,你便發現在請鍵入文件名稱或WEB頁名稱(E):」上已經出現了書簽的名字,再單擊確定.這樣在文檔內部的鏈接就完成了.把游標移到所鏈接的點上單擊看看怎麼樣......
此外,利用超級鏈接還可以鏈接聲音文件,圖片文件,數字電影等,其方法與上述中的」在文檔間進行超級鏈接類似,只要在請芻入文件名稱或WEB頁名稱(E):」右側的選項中選擇所要鏈接的文件或站點的正確們置即可完成超級鏈接.
二,在文檔間建立超級鏈接
下來 有時可根據需要在文檔間建立超級鏈接.方法是將游標移動要進行鏈接的點定義它,單擊插入工具欄中的超級鏈接,在彈出的對話框中單擊請鍵入文件名稱或WEB頁名稱(E):」右側」瀏覽目標選項中的文件,在出現的對話框中找到我們所要鏈接的文檔,然後單擊確定,返回超級鏈接對話框,在請鍵入文件名稱或WEB頁名稱中你會發現所要鏈接的文檔的名字已經出現在其中了,再單擊確定即可.用同樣的方法還可以實現不同文件間的超級鏈接,比如可以在WORD中鏈接到WPS中等等.
建立超級鏈接後,如果不需要如何取消呢?很簡單,選中要取消的超大型級鏈接,在彈出的窗口中,單擊取消超級鏈接按鈕即可.當然也可以對已建立的超級鏈接進行更改,快來試試吧!

例如:在'征稅與納稅.PPT'里第三張建立'稅收宣傳FLASH之稅收總動員.FLV'超鏈接.如下:

1、上優酷或土豆或新浪查找『稅收宣傳FLASH』,點擊「下載」至目標文件夾(額用U盤)

2、製作PPT,定位第三張選中「稅收」右擊「超鏈接」,對話框「鏈接到要顯示的文字「稅收」,查找范圍:下拉,我的電腦「H」盤

之「稅收宣傳FLASH」,書簽3,點擊確定。

3、打開幻燈片放映,指針定位第三張「稅收」,另一窗口打開媒體方件。OK!搞定!

3、軟體企業「互聯網」營銷有哪些涉稅風險

以下內容來自權威機關:

稅務機關在對某互聯網公司T公司開展檢查時發現,T公司實際是一家軟體企業,主要經營民用軟體,范圍涵蓋網路社交服務、廣告服務和網路游戲等,其營利方式是向終端用戶提供互聯網下載渠道,在用戶下載軟體後通過互聯網提供有償服務,其性質屬於增值電信服務。

所謂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公共網路基礎設施提供附加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其實現的價值使原有基礎網路的經濟效益或功能價值增加。根據2008年修改後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多不得超過50%.而T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無法取得經營增值電信服務的行政許可,不能直接向消費者提供包括廣告服務、網路游戲等在內的增值電信服務服務。為繞過這一限制,T公司所屬的集團公司由其部分股東(均系中國公民)在境內成立多家持有對外提供增值電信服務行政許可牌照的內資企業(以下簡稱「牌照公司」)並安排T公司與這些牌照公司簽訂一系列合約安排,使T公司能夠有效控制牌照公司的經營決策並在實質上享有牌照公司的經營成果。

這種基於協議控制而非股權控制的架構被稱為「VIE(VariableInterestEntities或」可變利益實體「)架構」。根據T公司與牌照公司簽訂的框架協議,T公司作為開展軟體研發和市場推廣的主體提供互聯網增值電信服務應用內容,牌照公司提供增值電信業務運營平台,合作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由牌照公司統一收取,之後雙方按一定比例結算分成(見下圖),其中70%以上歸T公司所有。

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T公司發布在牌照公司業務運營平台(即網站)的軟體均可無償下載使用,且根據牌照公司網站與消費者在安裝軟體時簽訂的電子版《服務協議》,對於用戶下載的軟體,作為軟體著作權人的T公司給予用戶一項個人的、不可轉讓及非排他性的許可。消費者使用時需要接受T公司的有償服務以延長使用期、拓展軟體功能和享受個性化定製服務。

一、涉稅風險產生的原因

根據合作協議,T公司從牌照公司取得分成收入後向牌照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對部分來自網路社交的個性化定製軟體和網路游戲軟體取得的分成收入,發票開具品名為「軟體銷售」,稅率為17%。上述軟體均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以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T公司因此享受了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牌照公司取得上述軟體產生的收入時,開具品名為「增值電信服務」的發票,並適用6%稅率申報增值稅應稅銷售收入,但可以根據從T公司取得的發票抵扣17%的進項稅,造成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倒掛(見下圖):
假設牌照公司取得含稅收入為R,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為r,則集團總體應繳納增值稅=牌照公司應交增值稅+T公司應交增值稅=〔R/(1+6%)×6%-R/(1+6%)×r/(1+17%)×17%〕+R/(1+6%)×r/(1+17%)×3%,經計算,如果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r>50.14%,集團總體的增值稅負擔為負值。例如,假定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為70%,牌照公司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則:1.不含稅收入=100/(1+6%)=94.33萬元,銷項稅額=94.33×6%=5.67萬元。2.T公司取得的含稅分成收入=94.33×70%=66.04萬元。不含稅收入=66.04/(1+17%)=56.44萬元,銷項稅額=56.44×17%=9.6萬元。3.牌照公司應交增值稅=5.67-9.6=-3.93萬元,T公司最高應交增值稅=56.44×3%=1.69萬元,超出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從T集團公司整體的視角看,每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增加的增值稅負擔=-3.93+1.69=-2.24萬元,稅負率=-2.24/〔100-(-2.24)〕×100%=-2.2%。

檢查人員對T公司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導致集團整體增值稅稅負為負值的合理性存在質疑,認為T公司與牌照公司的交易不屬於軟體銷售,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T公司則認為:該公司將5種軟體產品銷售給牌照公司,由牌照公司使用5種軟體產品向終端用戶提供增值電信服務,因此T公司向牌照公司開具「軟體銷售」發票並享受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是合理的。

二、現行稅收政策法規解讀


對於T公司的收入分成是條件的問題,檢查人員認為應當首先從現行稅收政策法規中尋找關於此項優惠的法律依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沒有關於軟體銷售收入增值稅稅收優惠的規定,此方面政策詳見於: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第三條:「滿足下列條件的軟體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1.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2.取得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二)納稅人銷售軟體產品並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並可享受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軟體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徵收增值稅」。「營改增」之後,軟體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納入「信息技術服務」中的「軟體服務」,適用6%稅率。但不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

綜上可見,享受軟體銷售收入增值稅稅收優惠的條件為:

1.軟體系自行開發生產;

2.享受優惠的納稅人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3.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4.取得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要求;

5.享受優惠的應稅收入屬於軟體銷售收入或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

本案中,T公司滿足第1-4項條件。因此,T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取決於其取得的分成收入是否滿足第5項條件。

三、T公司軟體收入的性質

(一)軟體銷售區別於銷售普通貨物的特點

按照財稅﹝2011﹞100號文件的定義,軟體是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體產品包括計算機軟體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體產品。與普通商品相比,軟體產品具有如下特殊性:

1.軟體產品屬於增值稅應稅范圍的「有形動產」,但同時也是軟體著作權的載體,是軟體著作權的復製品。這一點與圖書、音像製品類似。

2.軟體的開發和製作是一個統一的過程,軟體開發完成後,剩餘工作就是復制軟體產品,對軟體本身不再有生產製造活動,因此沒有生產成本,缺少可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項目。如果適用17%稅率則軟體開發企業將承擔很高稅負,因此才規定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以即征即退。

3.軟體產品是非消耗物,不會因使用而產生損耗,但是可能受到使用期、功能和安全等方面限制,使用中需要不斷維護。因此,後續軟體服務是軟體企業的重要收入來源,而且容易和軟體銷售收入相混淆。

4.軟體產品本身可以附著於有形載體(如光碟、嵌入式軟體設備),也可以不附著於有形載體,通過佔用計算機虛擬儲存空間而存在。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不附著於有形載體的計算機軟體越來越多,特別是具有娛樂、社交性質的家用軟體尤其如此。

由於軟體產品具有以上性質,因此軟體銷售和普通貨物銷售相比也有其獨有的特點: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計算機軟體屬於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各項權能包含了復制權和發行權。因此銷售軟體產品不但包含有償轉讓軟體復製品行為,還包括了著作權人行使軟體復制權和發行權的行為和授權購買者使用軟體的行為。但是,軟體銷售不涉及轉讓軟體著作權。

2.購買方取得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根據此項所有權可以使用軟體。但是銷售方可以限制購買方使用軟體的方式、期限和附加其他條件,也可以只允許購買方使用軟體的部分模塊和權能。而銷售普通貨物,購買方不受此項限制。

3.軟體銷售的銷售方式比普通貨物銷售靈活,對於不附著於有形載體的軟體,交易過程不存在實物交付,而在計算機虛擬儲存空間中通過復制或下載完成(如互聯網下載),復制或下載完成後,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出售注冊代碼等方式實現銷售收入,如果下載者無意使用,即使下載也不會注冊。因此,軟體銷售取得收入的時點與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的時點無任何關系,銷售方也不會以軟體產品在網路的下載量,而是以實際收取的授權購買者使用軟體的費用為確認收入的依據。

(二)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存在的涉稅風險

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帶來的涉稅風險主要體現為擴大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產生這一風險的原因是:

1.軟體業屬於輕資產知識密集型產業,自主開發軟體的企業無論銷售軟體或為購買軟體的企業提供服務,主要投入的都是智力資源而非原材料和大型設備,但是目前軟體銷售適用優惠政策後的適用稅率為17%,實際稅負最高為3%,而軟體服務適用稅率為6%,由於缺少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實際稅負接近適用稅率,導致軟體服務的實際稅負比軟體銷售高出近一倍,因此軟體企業具有將軟體服務混入軟體銷售收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動機。

2.對於下游企業,在支付同等費用的前提下,如果取得品名為「軟體銷售」的發票,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額,而取得品名為「軟體服務」的發票,只能抵扣6%的進項稅額,前者的可抵扣稅額是後者的2.57倍,因此軟體企業將軟體服務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對下游企業是有利的。

3.軟體銷售與伴生的後續服務,包括安裝、咨詢、延續使用期、測試和維護等多方面有密不可分的聯系。為軟體企業混淆收入性質提供了便利。

(三)軟體銷售與軟體服務的區別

軟體產品的特殊性決定了軟體銷售行為與軟體服務行為不易區分。從民法視角分析,如果一項交易行為屬於銷售,意味著購銷雙方達成並履行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在銷售過程中一定存在兩項行為:1.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2.買受人支付價款,此項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對價。在軟體銷售中,標的物是軟體產品,即作為軟體著作權載體的復製品。

軟體服務行為與軟體銷售行為的區別在於:提供軟體服務不涉及轉讓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而是向已經取得軟體復製品所有權的用戶提供有價值的軟體咨詢、測試、維護等活動。

本案中檢查人員對T公司「將軟體銷售給牌照公司」的說法有所質疑的理由是:第一,如果T公司的確向牌照公司銷售了軟體產品,則牌照公司是軟體合法復製品的所有人,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16條對軟體的合法復製品所有人權利的限制,復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因此牌照公司不能將此項軟體復製品在提供他人使用。然而現實是T公司軟體可以在牌照公司網站上由終端用戶免費下載,T公司又未許可牌照公司行使著作權中的發行權或將著作權轉讓給牌照公司,因此牌照公司不是軟體合法復製品所有人。第二,根據T公司與牌照公司的合作協議,牌照公司不是使用T公司開發的軟體對外提供服務,而是由終端用戶在其網路平台上免費下載軟體並佔有、使用。因此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應歸屬於用戶而不是牌照公司。T公司向牌照公司開具品名為「軟體銷售」的發票不符合雙方協議約定。第三,軟體最終使用者是終端用戶,但牌照公司對用戶開具發票品名為「增值電信服務」而非「軟體銷售」,此項證據可以證明在牌照公司與終端用戶之間沒有發生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事實上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發生在T公司和終端用戶之間,牌照公司自始至終不享有軟體產品的所有權。牌照公司向T公司支付分成收入的目的不是從T公司取得軟體產品的所有權,而是與T公司合作對外提供服務的分成。

基於以上三點理由可以判斷,T公司未將軟體產品的所有權轉移給牌照公司,不應向牌照公司開具品名為「銷售軟體」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即不應享受相關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另一個需要研討的問題是:T公司確實將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給終端用戶,如果T公司不向牌照公司開具發票而直接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是否屬於「軟體銷售」?回答這個問題仍需要從T公司與終端用戶的交易實質出發。如果終端用戶從牌照公司的網路平台上下載T公司軟體無需支付費用,也無需付費進行注冊,則T公司轉移軟體產品所有權和授予用戶軟體使用權的行為是無償的,雙方不形成買賣合同,所以此項交易也不屬於「軟體銷售」。至於終端用戶使用軟體過程中與T公司發生交易行為,則是為了更好的使用軟體和有更佳的使用體驗而接受T公司提供的軟體服務,不屬於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

如果終端用戶從牌照公司的網路平台上下載T公司軟體後使用時或試用後需要付費注冊,以享有使用軟體的權利,則屬於軟體銷售行為,但是在已經注冊後終端用戶向T公司支付費用不屬於軟體銷售費用,因為銷售行為已經在注冊時完成了。

四、T公司和牌照公司正確的發票開具內容和增值稅的計算


根據上文分析,參照T公司與牌照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雙方系合作向終端用戶提供服務並取得各自的收入分成,在T公司單方面向終端用戶贈予軟體產品所有權和授予軟體產品使用權後,T公司和牌照公司與終端用戶的每一次交易實質上包含兩項內容:1.牌照公司向用戶提供下載T公司軟體和獲取T公司軟體服務的網路平台並取得收入,屬於增值電信服務;2.T公司為用戶提供軟體功能拓展、升級維護和延續使用期、進行個性化定製的服務並取得收入,屬於軟體服務。T公司與牌照公司均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且二者應各自向用戶開具發票。

實務中,T公司不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而是牌照公司首先向用戶收取全部費用,再向T公司按合作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成,則T公司在取得分成收入時可以向牌照公司開具品名為「軟體服務」的發票,由牌照公司向終端用戶開具品名包含「軟體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兩項內容的發票。

仍假定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為70%,牌照公司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如果T公司與牌照公司分別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則:1.由於「軟體服務」與「增值電信服務」的稅率均為6%,則T公司應確認不含稅收入=100×70%/(1+6%)=66.04萬元,應交增值稅=66.04×6%=3.96萬元。2.牌照公司應確認不含稅收入=100×30%/(1+6%)=28.3萬元,應交增值稅=28.3×6%=1.7萬元。從T集團公司整體的視角看,每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增加的增值稅負擔=3.96+1.7=5.66萬元,稅負率=5.66/(100-5.66)×100%=6%,與T公司實際享受軟體銷售即征即退稅收優惠的情形相比,集團整體稅負率相差=6%-(-2.2%)=8.2%。

如果僅由牌照公司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T公司根據分成收入向牌照公司開票,則T公司與牌照公司的稅收負擔均不變,但是牌照公司需按照T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否則集團整體稅負率可能高於6%.承上例,T公司應確認不含稅收入為66.04萬元,銷項稅額3.96萬元;牌照公司開具發票時,應分作兩項,「軟體服務」不含稅收入仍為66.04萬元,「增值電信服務」不含稅收入為28.3萬元,合計94.34萬元,銷項稅額5.66萬元。如果T公司向牌照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3.96萬元,否則不得抵扣。

五、總結和建議

從2000年開始,國家對企業銷售自主開發的軟體給予即征即退優惠。此項政策本意是減少軟體企業因缺少可抵扣進項稅的購進內容而承擔的稅收負擔,為鼓勵軟體企業發展以超稅負返還的形式提供政府補助。當時互聯網尚未普及,網路傳輸能力不足,除少數佔用存儲空間小、功能單一的家用軟體之外,軟體銷售的主要業態是藉助有形載體(如光碟)或嵌入式軟體設備。這種銷售模式下軟體銷售以軟體載體交付使用為標志,因此軟體銷售收入與軟體服務收入較易辨別,軟體企業不易將軟體服務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涉稅風險仍然較容易控制。

但是從本案來看,隨著互聯網功能不斷增強和受眾擴大,軟體產業的經營模式呈現兩個趨勢:一是除了一些大型的,需要專業知識支持的商用軟體和嵌入式軟體,絕大部分軟體,無論商用軟體還是家用軟體,都可以通過互聯網下載和使用,而無需藉助實際載體銷售,所以軟體企業正在從傳統銷售軟體載體為主轉向利用互聯網平台推銷並誘導用戶下載為主;二是由於市場競爭原因,消費者更青睞免費下載使用的軟體,為迎合消費者,越來越多的軟體企業從傳統的銷售軟體取得收入營利的方式改為提供免費下載讓用戶使用,培養用戶使用自己軟體的習慣,之後通過提供軟體服務以獲利的方式,這種營銷策略的改變在娛樂、社交、電子商務、終端設備安全管理應用軟體等方面表現的最為明顯。

軟體產業經營模式的上述變化帶來的結果是:1.軟體企業越來越依賴互聯網作為營銷平台;2.軟體銷售不再以軟體載體交付使用為標志,因此軟體銷售收入與軟體服務收入難以辨別;3.軟體銷售收入在全部軟體相關收入中的比例相對下降,軟體服務成為軟體企業,特別是依託互聯網開展營銷軟體企業的主要收入。由於軟體服務收入與軟體銷售收入的稅收待遇相差巨大,軟體企業將軟體服務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的動機更加強烈。

因此,以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為目的的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也應當因應軟體產業與互聯網結合日趨緊密的趨勢而在以下方面有所修正:

第一、目前軟體銷售即征即退稅收優惠的文件依據僅有規范性文件,法律級次太低。隨著新《行政訴訟法》即將於2015年5月1日生效,司法機關將有權根據行政相對人要求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只有將稅收優惠政策上升到規章和法律法規層面才能維護稅法的安定性和嚴肅性。

第二、此項優惠政策對何為「軟體銷售」沒有明確定義,為納稅籌劃留下了空間。以本案為例,互聯網企業T公司將軟體服務收入作為軟體銷售收入,在僅承擔3%稅負的同時,其下游關聯企業,即牌照公司可以按照T公司開具的發票抵扣17%的進項稅額,從控制這兩家企業的集團整體計算,增值稅負擔為負值,嚴重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因此稅收立法如要保留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就必須對何為「軟體銷售」作出解釋。事實上,從民法角度來看,軟體銷售是在不轉讓軟體著作權的前提下轉移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給購買者,並授予購買者使用軟體的權利,購買者因獲得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和軟體使用權而支付對價的行為,雙方達成一項屬於雙務合同的買賣合同,均需履行義務。

第三、增值稅的抵扣鏈條的一個重要規則是:受票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不應大於開票企業申報的銷項稅額,「銷方少交稅,購方少抵扣;銷方多交稅,購方多抵扣」。軟體銷售的適用稅率17%與軟體服務適用稅率6%差異過大,導致下游企業願意取得品名為「軟體銷售」的專用發票以多抵扣稅款;而開票企業開具「軟體銷售」發票雖然也按不含稅銷售額的17%申報銷項稅額,但是在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後實際稅負率3%反而低於開具「軟體服務」發票的實際稅負率,實質上產生了「銷方少交稅,購方多抵扣」,有違增值稅抵扣鏈條的規則。為破解這一困局,稅收立法可以將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改為13%低稅率優惠或允許軟體銷售適用6%簡易徵收優惠,使開票企業實際需繳納稅款的銷項稅額與下游企業實際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相等。

第四、軟體銷售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已經實施多年,但目前政策執行中,有的稅務人員對政策理解有偏差,滿足於對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認為只要符合財稅﹝2011﹞100號文件第三條,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就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忽略了對交易行為實質是否屬於軟體銷售的審核。實際上100號文件第三條只是交易行為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只有確實轉移軟體產品所有權並因此從購買者取得收入的交易行為才能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為了防止軟體企業將實質上屬於軟體服務性質的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稅收立法應當針對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制定嚴格的審核流程,審核范圍不但包括軟體本身是否符合申請優惠的條件,還應包括與該軟體相關的收入的性質,對於軟體收入究竟來自銷售還是服務,不能僅以發票開具品名或合同形式為判斷依據,而應當以交易本身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基礎進行判定:1.銷售方是否轉移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給購買者並授權購買者使用軟體;2.銷售方取得的收入是否是購買方因為取得軟體復製品所有權和軟體使用權而支付的對價。兩項條件之一不成立,就不屬於軟體銷售。以本案為例,通過互聯網免費下載使用軟體不屬於軟體銷售,因為下載者沒有支付對價;至於日後下載者為了更好的使用軟體而向軟體提供方支付費用,顯然屬於軟體服務范疇。稅務機關只有對軟體銷售與軟體服務作出嚴格區分,才能引導企業更規范的享受稅收優惠,防止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扭曲增值稅抵扣鏈條和損害國家利益。

4、注冊一個網路推廣公司需要多少錢

幾千萬也不夠
也許幾千塊就多了
要看你自己要求怎麼樣
建議不要弄沒用的

5、互聯網小公司開發APP,推廣階段准備給使用者一些現金補貼。肯定拿不到發票,請問賬務和稅務如何處理?

就不報賬就好了。不要發票就不報賬。這樣意思就是公司沒有這個項目 對於外部來說

6、網路營銷公司稅收如何計算,稅率是多少

首先,網路購物征稅的技術操作性問題是需要妥善解決的現實問題。

自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個人開網店必須實行「實名制」,向平台經營商提交個人姓名及地址等真實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實名制的推行無疑有利於確定納稅主體實體信息,但其並不是對納稅主體實現有效稅收征管的充分條件。

另外,網路商店交易,很多時候只通過網路留言、QQ聯系、快遞發貨,大多數商品根本不開具發票或收據,一個月或一年的交易信息很難被管理機構掌握,根本無法確定其營業額及利潤,主動納稅、提供發票單據的網店商家更是少之又少。網路交易無疑給稅收管理和稅務稽查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困難。互聯網的隱蔽性和流動性從一定程度上阻礙稅務主管部門獲取征稅依據,使避稅變得容易。網路交易中產生的賬單、交易記錄等電子憑證相對較容易刪除、修改,容易造成無賬可查情形,使稅收征管稽查工作失去基礎。

其次,目前,我國對網店征稅時機是否成熟還值得商榷,對網店的綜合經營情況,行業發展狀況還需進一步了解。因此,現階段對網店是否要征稅還要進行深入調研,以多種方式例如問卷調查的形式對網店銷售者、網購的消費者進行民意調查,廣泛徵求意見。

7、開展互聯網內容推廣培訓的直接意義不包括下面哪一個

 2015年,國務院提出了推進「互聯網+」行動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也據此印發了《「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互聯網+」是以互聯網及互聯網思維為核心,從用戶出發,形成以納稅人為中心,緊貼納稅人需求,搭建「互聯網+稅務」這個廣闊的稅務管理與服務平台基礎構架平台,提高稅收管理效能,提供更多更優質服務,打通征納雙方溝通的快捷渠道,促進稅收現代化。一、「互聯網+稅務」的思維定位一是創新納服理念,降低納稅人辦稅成本,實現便捷簡單化。以稅收現代化管理的理念統籌和建設稅務信息化,使之成為稅務機關的核心競爭力,積極響應簡政便民的訴求,讓納稅人在辦稅過程中,用時最短、成本最低、體驗最好。創造服務型稅務機關,對內優化辦稅流程,對外拓展服務渠道,深化大廳互聯網路服務,順應時代發展趨勢,一方面積極宣傳推廣網上辦稅、手機辦稅等互聯信息辦稅手段,實現納稅人辦稅由櫃台、網路到手機的拓展,使納稅人可以隨時隨地開展納稅操作;另一方面發揮網路辦稅終端分流作用,充分引導納稅人通過自助辦稅機、自助電腦等網路終端進行代開發票、社保繳納、網上申報等項目操作,提高納稅人辦稅效率。二是優化征管模式,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實現集約規范化。通過大數據採集,規范數據應用,優化稅收風險管理方式,使基層稅務管理人員從紛繁復雜的企業管理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從從管人制到管事制的轉變中,差異化管理納稅人,通過加強風險管理導向強化「征、管、查、評」的工作,運用系統風險篩選推送機制,實施對各個納稅人的基準判斷,高風險戶高級別應對,中等風險稅企聯合糾偏,低等風險企業自行改正,實現稅務現有資源的合理分配,最終達到提高稅務機關管理效能,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納稅人納稅遵從度的目的。三是擴大對接規模,完善政府服務層次,實現服務多樣化。充分利用互聯網的交互性,提升稅務機關與機關外地對接埠,提升信息交互能力。例如近年來,多地實施稅務金融對接,將大數據技術引入中小企業的信貸領域,搭建服務平台,為中小企業量身定製融資渠道。企業納稅人可依據自己需要,自願公開部分涉稅信息並簽署協議,稅務機關將納稅人信用評級在平台上推送,稅銀交互平台將信息轉化為銀行的放貸憑據,銀行對數據進行整理、分析和審核,向企業提供房貸業務。在「互聯網+」的思維引導下,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溝通多了,納稅人辦稅效率提升了,但稅收的業務邏輯並沒有發生本質的改變,「互聯網+」的思維對於指導稅收業務工作,改變納稅人辦稅體驗,改變稅務機關面對納稅人的方式,改變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連接方式,改變征納模式都很有裨益,從而讓稅務資源在「互聯網+」的模式下,讓過去不太起眼的得以催化,優先的得到充分利用,最終使稅務資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納稅人的潛力得到最大程度的釋放。二、搭建「互聯網+稅務」平台的數據基礎一是確立互聯網管理數據採集基礎。稅務機關目前已基本實現各項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信息化運作和內部數據儲備和部分外部數據儲備。包括納稅人申報信息、內部機關各類業務信息、第三方涉稅信息等,擁有了一套初步完整的具有法律保障、技術支持、安全防護的收集機制。通過計算機對互聯網大量信息進行高效收集和篩選,拓展互聯網涉稅信息獲取渠道,多方面分析過濾。使之成為稅務機關可用的有價值信息。二是加強互聯網數據的整合加工。互聯網擁有數以億計的數據,如何對其進行有效加工是一項重要工作。沒有數據良好的整合加工,就談不上數據的應用服務,也就達不到數據收集的目的,必須要加大互聯網數據整合力度,對收集的信息分類處理,針對分析,產生有需要、能應用的數據材料,推動稅務機關的互聯網聯合能力。數據加工所要做的工作,就是基於大數據技術,對採集的海量數據進行維護、整理、分析,建立數據之間的關聯,讓無序的數據變得活起來、有意義。積極適應互聯網時代的特徵,在風險管理、數據管理和數據利用的基礎上,形成依託數據倉庫技術的數據存儲中心、數據加工中心、數據分析中心、情報交換中心四位一體的現代化數據處理中心。實現了對海量涉稅數據的深度挖掘、重組、分析、利用,進一步有效支撐了業務決策和稅收管理。三是提煉稅務治理信息的應用價值。信息前提在收集,處理是關鍵,應用是目的。在稅務機關加強信息收集、整理的同時,必須注重對處理信息的應用,這樣才不會浪費之前信息收集、處理的成本,可以在處理之前,明確信息使用目的,對特定需要的信息數據在處理時專項進行,達到一處理一應用的目的。經採集、處理後的涉稅數據信息,是提高稅務治理質量的關鍵所在。通過對採集、整理後的第三方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專門的風險指標分析報告。堅持稅收管理平台應用,切實加強稅收治理程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統籌協調的稅收治理機制。稅收治理的廣度因互聯網的數據收集而擴大,將進一步提升了對納稅人各類經營、交易行為的監控能力。三、「互聯網+稅務」發展需解決的現實問題「互聯網+稅務」不是互聯網和傳統稅務機關的簡單相加,需要用全新的角度考慮稅務互聯網的建設方向,在加快互聯網建設進程中,有三大問題需要面對。一是「互聯網+稅收治理現代化建設」需要建立規范標准和工作機制。規范標準是互聯網建設和發展的基礎,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實現信息共享、業務系統互聯互通的重要保障。當前,各地實施「互聯網+」的過程中,存在著看重技術投入但輕視運行管理,重視硬體的建設但忽視軟體的運用,使得「互聯網+稅收治理現代化建設」的實施內容與稅收業務的融合度不夠,頂層設計和整體規劃的科學性有待進一步增強。因此在完善流程中,充分考慮地域、經濟、人員素質的差異,建立科學規范的整體規范和框架標准,增強不同系統、業務領域之間的兼容性。進一步將稅務信息平台和電子商務、支付平台等第三方擴展和互聯,形成更廣泛的稅務大信心平台。二是需要注重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數據隱私和安全問題。當前,數據的安全性與隱秘性問題是公認最嚴重阻礙的因素之一,使其在政府領域的應用推廣面臨巨大挑戰。因此「互聯網+稅收治理現代化」建設應當集中資源強化信息安全檢測系統,提高對網路攻擊、病毒入侵的防範能力和網路泄密的檢查發現能力。根據資源的重要性和涉密程度、安全風險等因素,劃分安全保護等級,做好網路風險評估和防範工作。在數據採集、應用、社會公布等等每一個環節都涉及到信息隱私和安全。哪些數據可以採集,哪些數據應該採集,哪些數據屬於納稅人的隱私,政府部門無權採集都是需要探討的問題,既要使公共服務機關可以通過數據更好的服務和管理,也要注重保護公民的數據安全,確定哪些可以採集哪些不能採集,有明確的規范才能更順暢的推行互聯網工程,也才能得到公眾的支持。採集過後的數據如何保證安全,這又是一個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在目前頻頻出現的公司客戶信息被曝光的案例就在警示稅務機關需要注重信息保密,具有千萬客戶資源的網路公司的網路安全防護應該是專業級別的,但是仍然有漏洞被黑客利用,且不說一半稅務機關的信息防護的意識缺失和技術短板,很有可能被黑客利用泄露信息,所以一定要加強對數據安全的防護。三是加強各個信息單位的互聯互通。近年來,各政府部門、企業單位都在大力發展電子數據,但是整個網路聯通還沒有建立,部門之間的「信息孤島」造成信息的不對稱,難以建立全方位的監控、分析系統和據側支持輔助系統。以致在稅收管理、優化服務和決策支持等方面的數據增值利用的深度和廣度還不夠。需要通過對「互聯網+」的深度挖掘,形成稅收監控和適應經濟社會分析能力、展望稅收經濟發展趨勢的預測能力和打擊稅收違法的執法能力。四、推進「互聯網+稅務」路徑選擇盡管前期探索實踐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從長遠和全局來看還需要從法律、制度和技術等層面入手,為推進大數據治稅創造良好的內外部環境。一是從國家層面推進「互聯網+」的稅務網路建設。在當下可以以《稅收征管法》修訂為契機,以立法形式明確各有關部門與單位向稅務機關及時提供涉稅數據的法律義務,增強數據交換共享的法律剛性。選取試點區域推進涉稅數據跨區域交換共享方面的引領示範作用。抓住國家推進區域間戰略協作的機遇,在省、市、縣三級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統一涉稅信息交換平台,方便稅務機關在經濟新常態下更好地掌握涉稅信息,提高稅收管理水平。二是通過法律形式加強互聯網的數據規范。真實的數據是保證管理高效的首要條件,國家可以出台相關法律,統一數據標准和技術規范,保障數據採集的真實、可信、規范。一方面在數據來源、數據採集、數據校準等方面,加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如盡快將加強數據質量管理納入立法計劃,通過法律形式規范並推廣應用數據採集、分析、儲存;另一方面逐步完善社會徵信體系、企業社會責任、個人社會規范等法律法規,確保數據真實可信。稅務部門以此為契機,推進稅收數據的制度化、法治化管理。三是以互聯網網路分析模式實現稅務管理對經濟發展前端分析。稅收治理的意義不僅在於做好當下的稅收管理工作,更是在與對國家未來經濟發展情況的預測和建議。對互聯網採集到的數據進行有效管理和應用,才有可能在數據分析和挖掘中提取到有價值的信息。面對呈幾何增長的海量數據,稅務機關應加快相關分析人才的培養的應用,同時從國家級層面加強對互聯網融入工作的統籌力度,並積極引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專業機構的第三方力量,開展稅收管理中產生的問題和數據的綜合分析應用,使「互聯網+」更好的服務於稅收治理和科學決策,推進稅務互聯時代對經濟的發展促進作用。

8、學什麼專業好,最適合女孩子的十大專業

隨著社會的發展,大學中的專業門類也在不斷地變化著,以便順應社會發展的潮流,緊跟時代的就業反向。對於每個大學生來說,進入大學是幸運的,但是隨之而來的就是選一個容易就業和有發展前途的專業。尤其對於女生來說。選擇一個合適的專業尤為重要。

在大學里,女生要想在畢業以後有一個好的工作。這幾個專業可以考慮下。首先是師范類專業。隨著入國家對教育的重視。教師的地位也越來越高。在大學選擇一個師范類的專業,畢業以後成為一個老師對於女生來說是非常好的一個選擇;其次,醫學類專業。喜歡醫學的女生也可以選擇學醫,醫生在現在也是一個非常受歡迎的職業。對於女生來說學醫機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最後,金融會計類。由於女生心思縝密。所以在大學學習財會金融類的專業額時非常好的,而且在畢業以後的就業也比較容易。

一、師范類專業。

隨著國家和政府對教育的重視,國家財政對教育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對於女生來說在大學選擇師范類的專業,在畢業以後可以成為一名光榮的人民教師。教書育人,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

二、醫學類專業。

如果對醫學比較感興趣,女生也可以選擇醫學類的專業進行學習。現在的醫療條件越來越好,治病救人的醫生也越來越受到人的尊重,地位也越來越高。成為一名醫生對於女生來說也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三、財會類專業。

女生天生心細如發,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財會方面的專業人才缺口也是一直存在,對於女生來說選擇財會專業也是一個非常好的選擇。而且財會專業在畢業以後也容易找到工作。

你覺得女生學習哪些專業比較好?

9、《阿里巴巴》公司的注冊地址是那裡呀?是海外嗎?

阿里巴巴公司注冊地並不在中國,而是在開曼群島。國內的互聯網和高科技公司選擇注冊離岸公司主要是作稅收籌劃與資本運作兩方面的布局,特別是這些公司一般都打算國外上市或已在國外上市。

開曼群島也被稱為「避稅天堂」,顧名思義這些注冊在開曼的公司均屬於離岸公司,也就是這類公司注冊地在開曼但並不在這里開展實質業務。

對於當地的政府來說,對這類公司沒有任何稅收,而只是象徵性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更重要的是具有高度的保密性、減免稅務負擔、無外匯管制。

根據當地稅收規定,島內稅種只有進口稅、工商登記稅、旅遊者稅等幾種。據說幾十年來開曼從來沒有開征過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資本利得稅、不動產稅等等高額稅種。

(9)網路推廣公司稅收擴展資料:

阿里巴巴集團由曾擔任英語教師的馬雲為首的18人,於1999年在中國杭州創立。從一開始,所有創始人就深信互聯網能夠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讓小企業通過創新與科技擴展業務,並在參與國內或全球市場競爭時處於更有利的位置。

自推出讓中國的小型出口商、製造商及創業者接觸全球買家的首個網站以來,阿里巴巴集團不斷成長,成為了網上及移動商務的全球領導者。阿里巴巴集團及其關聯公司目前經營領先業界的批發平台和零售平台,以及雲計算丶數字媒體和娛樂以及創新項目和其他業務。

阿里巴巴集團經營多項業務,另外也從關聯公司的業務和服務中取得經營商業生態系統上的支援。業務和關聯公司的業務包括:淘寶網、天貓、聚劃算、全球速賣通、阿里巴巴國際交易市場、1688、阿里媽媽、阿里雲、螞蟻金服、菜鳥網路等。

參考資料:

阿里巴巴-網路

與網路推廣公司稅收相關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