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律師費用是多少
由於各個地方的經濟,政治等發展水平不一致,各個地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准也因此是有差別的。
刑事案件收費標准:
(1) 一審階段:
① 偵查階段(含檢察院自偵):6000-18000元人民幣;
② 審查起訴階段: 6000-30000元人民幣;
③ 審判階段:8000-50000元人民幣;
④ 代理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6000-60000之間協商收費(案件復雜程度、民事訴訟標的等)。
⑤ 涉及國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難案件,代理費按上述標準的2倍收取。
辦理案件需要異地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長途電話費等由委託方承擔,該等費用可以實報實銷,也可以協商一固定數額包干使用。
(2) 二審階段
① 未代理一審只代理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准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② 曾代理一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③ 代理二審後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3) 再審(申訴)階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審而單獨代理再審(申訴)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准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② 曾代理一審或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或二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1)法律服務網路推廣擴展資料: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准。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准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合同後,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託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託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託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結算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有關費用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託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委託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託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准。
2、國家公民怎樣使用商用密碼法?
第三章 商用密碼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商用密碼技術的研究開發、學術交流、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商用密碼市場體系,鼓勵和促進商用密碼產業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非歧視原則,依法平等對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商用密碼科研、生產、銷售、服務、進出口等單位(以下統稱商用密碼從業單位)。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商用密碼技術合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商用密碼技術。
商用密碼的科研、生產、銷售、服務和進出口,不得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碼標准體系。
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密碼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組織制定商用密碼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社會團體、企業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高於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相關技術要求的商用密碼團體標准、企業標准。
第二十三條 國家推動參與商用密碼國際標准化活動,參與制定商用密碼國際標准,推進商用密碼中國標准與國外標准之間的轉化運用。
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商用密碼國際標准化活動。
第二十四條 商用密碼從業單位開展商用密碼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商用密碼強制性國家標准以及該從業單位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國家鼓勵商 用密碼從業單位採用商用密碼推薦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提升商用密碼的防護能力,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國家推進商用密碼檢測認證體系建設,制定商用密碼檢測認證技術規范、規則,鼓勵商用密碼從業單位自願接受商用密碼檢測認證,提升市場競爭力。
商用密碼檢測、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資質,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商用密碼檢測認證技術規范、規則開展商用密碼檢測認證。
商用密碼檢測、認證機構應當對其在商用密碼檢測認證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社會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碼產品,應當依法列入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由具備資格的機構檢測認證合格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商用密碼產品檢測認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避免重復檢測認證。
商用密碼服務使用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的,應當經商用密碼認證機構對該商用密碼服務認證合格。
第二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碼進行保護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其運營者應當使用商用密碼進行保護,自行或者委託商用密碼檢測機構開展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應當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檢測評估、網路安全等級測評制度相銜接,避免重復評估、測評。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涉及商用密碼的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家密碼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家密碼管理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且具有加密保護功能的商用密碼實施進口許可,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中國承擔國際義務的商用密碼實施出口管制。商用密碼進口許可清單和出口管制清單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密碼管理部門和海關總署制定並公布。
大眾消費類產品所採用的商用密碼不實行進口許可和出口管制制度。
第二十九條 國家密碼管理部門對採用商用密碼技術從事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的機構進行認定,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政務活動中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管理。
第三十條 商用密碼領域的行業協會等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為商用密碼從業單位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商用密碼從業單位依法開展商用密碼活動,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一條 密碼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建立日常監管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商用密碼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建立統一的商用密碼監督管理信息平台,推進事中事後監管與社會信用體系相銜接,強化商用密碼從業單位自律和社會監督。
密碼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商用密碼從業單位和商用密碼檢測、認證機構向其披露源代碼等密碼相關專有信息,並對其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